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啤酒专项贷款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复函
1985年8月5日 (85)财税字第233号
上一篇 下一篇轻工业部:
你部(85)轻计字第158号文悉。关于建议免征啤酒专项贷款建设项目建筑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当前预算外基本建设投资膨胀,已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针对这一情况。国务院指示,要严格控制和压缩预算外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建筑税不宜多开免税口子。据此,对用国家基建贷款计划外的啤酒专项贷款和自筹资金安排的啤酒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征收建筑税。
抄送: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加发南京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