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絮棉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15日 (85)财税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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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从国家储备中拨出一千万优质棉花加工成絮棉,免除税收,以优待价销售,解决群众用棉的需要。为了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现对免税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安排的一千万优质棉花加工生产的絮棉(包括棉胎),免征产品税;对絮棉加工单位加工该批絮棉取得的加工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上述优待价优质絮棉,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商业零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优待价优质絮棉单独统计记帐,以便计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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