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不得放宽“扩大面积”范围征收建筑税的通知

1985年7月27日 (85)财税特字第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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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建筑银行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加发南京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

据了解各地在贯彻财政部(85)财税特字第027号《关于建筑税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时,对其中第三条“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房屋翻修和拆迁工程,因与新的建筑税投资性质不同,一律只对扩大面积的部分征收建筑税”的规定,理解和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口径,便于执行,现予重申:

对扩大面积的部分征收建筑税的规定,仅限于财政部(83)财税字第335号颁发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第三条(一)项所列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房屋翻修和拆迁工程。即:原有房屋的翻修加固和为建设工程腾出建筑场地,抓除原有房屋而另建的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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