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使用高价油加工成品油所实现的利润暂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85年8月16日 (85)财税国字第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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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8号和(85)财税字第225号两个文件规定,对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使用高价油加工的成品油,按毛利依5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现根据各地要求,对其按毛利征收产品税后要否征收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纪要决定:“为鼓励企业多使用高价油,会议同意对加工高价油的炼油厂,实行按毛利的55%计征产品税,余利不再交纳其他税款”。据此,同意对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使用高价油加工的成品油,按毛利交纳产品税后的实现利润,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使用高价油加工成品油的范围,限于用高价原油和国家计划内缩的烧用高价原油、重油加工的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