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体户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得不能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16日 (85)财税集字第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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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5)税一(53)字第182号《关于对个体户经营的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15号文件规定,凡是外商、侨商和港澳工商业者来料、来件达到规定标准的,对其加工、装配所得的收入,从所得第一笔收入之月起,在三年内,集体企业免缴所得税,没有规定个体户所得免税。这样,个体户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得收入,不能免缴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