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大家谈

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新规定

作者: 邸处 上一篇 下一篇

今年8月,财政部作出了《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这是配合经济体制改革,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一项必要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实行派购生猪的办法,收购生猪的价格偏低,影响了广大农民的养猪积极性。近几年,虽然粮食生产连年丰收,饲料充足,但生猪生产仍然发展缓慢。去冬今春,各地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先后取消了派购生猪的任务,放活了收购生猪的价格,经营生猪的渠道随之增多,猪肉市场活跃。这大大调动了农民养猪的积极性,促进了生猪生产的发展。

另一方面,购销生猪价格放活以后,收购价格有所提高。按现行征税办法,国营、集体食品部门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依照收购时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的税收负担,同个体屠宰户、商户买猪屠宰缴纳定额屠宰税的税收负担比较,税负不太平衡。这不利于国营、集体、个体三者在同等税负条件下开展竞争,不利于发挥国营食品部门在流通领域中的主渠道作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财政部颁布了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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