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问题解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

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地方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

问: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可以并入上述三项税额中一并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至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滞纳金和罚款,则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违反这三个税收条例而采取的一种经济制裁,它不是计税依据。因此,对加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并入三税税额中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可否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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