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知

1985年9月18日 (85)财税字第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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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7号文件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现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征收范围,即《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阁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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