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知

1985年9月12日 (85)财税字第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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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6号文件修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现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附件: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不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工业、商业、交通、铁道、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军队办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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