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严格掌握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20日 (85)财税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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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

自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减免税收照顾的规定,执行以来,对于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支持福利生产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据部分地区反映,由于管理不严,有些地方利用国家对福利单位照顾的政策,将乡镇企业,特别是一些产值大、税率高、利润多的企业转为福利工厂,使得原来正常纳税的单位得以减税免税;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减免税收的目的,将非残疾人员(例如吐字不清、听力减退、退休人员等)作为残疾人计算比例;有的残疾人只在工厂挂名拿工资,并不参加生产劳动等等。另外,部分乡镇企业转为福利企业后,又不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造成新的矛盾。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照顾措施的贯彻落实,使国家财政收入受到损失。为了正确体现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使福利生产事业健康发展,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必须严格掌握减免税的审批工作。为此,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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