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超计划自筹基建投资加征建筑税的通知

1985年9月20日 (85)财税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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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部分省长、市长会议精神,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家计委计综字[1985]927号文“附件一”中决定,今年暂不实行原定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允许在计划指标10%的范围内浮动的规定,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向上浮动。据此情况和国务院规定对超限度的投资要征重税的精神,将我部(85)财税字第117号文规定对自筹基建超过国家计划规定浮动范围10%的部分加征建筑税问题,作相应调整。现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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