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人民银行委托加工金饰品征税问题的函

1985年8月24日 (85)财税产字第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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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85)银函字第163号函悉。关于人民银行委托工业企业加工金饰品如何征税问题,函复如下: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方不是工业企业的,由委托方纳税。根据上述规定,人民银行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的金饰品应当征收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受托方代收代缴。至于计税价格,可按照银行帐面黄金价格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征税,即-(银行帐面黄金价格+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如果这批金饰品以后没有投入市场销售,回炉溶化为黄金,可由你行提出申请特案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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