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机械设备成套局(公司)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5年9月7日 (85)财税营字第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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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机械工业部机械设备成套局(公司),在实行体制改革初期。我局曾以(84)财税一字第187号通知批准给予免征营业税(工商税)一年的照顾,现免税期已满。从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对机械工业部机械设备成套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套局、公司)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营业各税目税率表规定的所属税率征收营业税。恢复征收营业税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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