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冰箱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7日 (85)财税产字第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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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一律不准对电冰箱随意减免税,以控制盲目引进和生产电冰箱的政策精神,今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下达了(85)财税字第196号文《关于电冰箱应按规定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通知》下达以后,一些地区询问:购进已税成套零部件组装的电冰箱,可否根据对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的规定,按照“其他工业品”5%的税率征税;属于新产品的电冰箱,其减税、免税是否也要报财政部审批。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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