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2期 以法治税

以法治税是税的本质要求

作者: 韩绍初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是一种法定的具有自身特征的分配手段。又是以法作为根据的通过收入分配调节经济的重要的经济杠杆。税与法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无论是税种,税目,税率,还是减免税,都具有法的规定性。法是税的依据,是区别税与非税的标志,是税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离开了法,税就失去了保证。因此,以法治税是税的本质要求。

就税收的财政职能来说,只有依法征税,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的取得,才能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受侵犯,使国家在实现其政治经济职能上有相应的经济基础。特别是在我国实行利改税以后,财政收入结构已由原来的“税利并存”型转为“税收”型。税收成了预算收入构成的基本形式,成了能否完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以法治税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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