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1期 税制改革

关于改进建筑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 杨念慈 单位:江苏常州市建设银行中心支行 上一篇 下一篇

自国务院198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征收建筑税以来,由于各级税务部门和银行的积极努力,以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它对调节预算外收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初步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但在二年多的实践中,还存在几个问题,值得研究探讨,宜作若干改革,使之逐步完善。

一、税率绝对单一,不利于调节投资规模

现行建筑税的税率一律定为10%,这既不适合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也不能平衡税负,更不能在宏观控制上针对目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日益膨胀的局面,发挥强有力的限制、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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