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2期 完善税制

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决定我国流转课税将长期存在

作者: 萧承龄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共中央对“七五”计划的建议53条指出:“必须改革和完善财政税收体制。”在现行工商税制中,以产品税为主的流转课税,占税收总额50%以上,是工商税收中的主体。流转课税如何改革和完善,是工商税制改革中的重要课题,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和关心。在广泛的探讨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繁荣和价格体系的逐步放开、理顺,商品流转课税存在的条件将逐步消失。流转课税“重重设卡”阻碍商品生产和流通,阻碍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因此,我国流转课税的前景是逐步减少以至取消,主体税种应是所得课税。

对上述观点,从资本主义国家税制发展过程来看是有道理的,但社会主义国家的税制是不是也沿着同样的路程前进呢?我个人看法恐怕不宜作简单的类比,而应从两种税收不同的本质来对照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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