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3期 征收管理

浅谈代销与自销的纳税问题

作者: 浦洪生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经济搞活和市场开放,商品零售单位的代销业务日益频繁。它与自销业务(即通常说的商品经销)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在商品流通中起着重要作用。现行税法对商品的代销与自销做了不同的征税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征税时把代销与自销区别开来。但是,由于征纳双方的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往往对二者区别不清,致使一部分该缴的税漏掉了。这种情况在许多地方还相当普遍,应当引起各地税务部门的注意。

那末,如何认识代销与自销的纳税问题呢?首先,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它们都是商品流通的重要形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它们又是两种不同的零售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方面:第一,商品所有权不同。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将代销的商品作为“代管商品物质”,自销商品的所有权则属于零售单位自己,是零售单位的“库存商品”。个别企业虽然可能将代销商品记入“库存商品”和“应付款”的增方,但仍可依其所有权确定它的性质。第二,价格决定不同。代销商品一般都是根据协议由委托方决定销价的,受托方只是代理销售,无权调整商品的价格;自销商品的价格则可由企业在国家允许的幅度内进行调整。第三,销售成果不同。代售收入要归还给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它在实质上是进销差价的易地变形。自销收入财直接形成企业的“营业收入”。第四,会计核算程序不同。自销业务以“营业收入”科目核算,销售时记增;“营业收入”,减:“银行借款”;同时记增:“营业成本”减:“库存商品”。并相应调整进销差价。其核算程序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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