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3期 涉外税收

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开展海洋石油税收工作

作者: 罗友德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海洋石油税收工作,刚开展两年多,还缺乏经验,如何进一步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总方针服务,需要认真研究。本文就此问题介绍一些情况,并试作粗浅的探讨。

一、中外合作开发我国海洋石油资源,是我国海洋石油税收发展的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实行对外开放作为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1982年2月开始了开发海洋石油的第一轮招标,招标总面积15万平方公里,分43个区块,有9个国家的28家外国石油公司,同我国签订了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24个,合同区总面积为3.9万多平方公里,外国公司承担勘探风险投资近10.31亿美元。合同执行以来,大批外国承包商及其雇员在我国海上进行钻井作业并提供各种服务活动。地下石油构造正被逐步探明。日中合作的渤海呈北油田已于1985年10月开始生产出油。1986年在北部湾的中法合作油田也投入试生产。在莺歌海的中美合作的油汽田,打出了高产油汽井,已进入开发建设阶段,预计1989年投产。1985年又开始了第二轮招标,招标的海域,在南海珠江口和南黄海海域10.8万平方公里,划分22个区块,外国石油公司相继前来投标,已签定了4个合同。这样,到1985年底,通过第一、第二两轮招标,我国已与12个国家的39家公司,签订了28个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外方投入资金17亿多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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