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4期 税制改革

改革盐税制度之管见

作者: 邓永刚 上一篇 下一篇

建国以来,工商税制进行过几次重大改革,特别是通过第二步利改税,改革涉及的范围更广泛,各项税收制度逐渐趋向完善,进一步发挥了税收参与分配、调节经济、促进生产发展的杠杆作用。但是,对盐税制度长期以来无所触动,虽然调整了几次盐税税额和盐价,但制定盐税政策的基本精神未变,显然与当前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经济体制个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政策规定,同一产地的食盐销售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盐税税额,形成地区税差,税负不合理,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盐税收入。在建国初期,盐业生产不发达,交通运输工具落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为了减轻边远贫困地区人民的经济负担,利用盐税税差的调节作用来平衡全国食盐销售价格是必要的。解放三十多年来,国民经济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盐业生产水平,运输能力都有很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已有极大提高,减税地区恢复按全税食盐征税条件早已成熟。以自贡盐为例,现行政策对销售省内大部分地区是按全税盐每吨115.00元征税,销售涪陵、达县部分地区减按每吨99.40元征税,而销售昌都、甘孜减按43.40元、销售省外贵州按56元、云南接30.70元征税,税负悬殊太大。恢复按全税盐征税负担怎样呢?以减税最多的云南为例,按全税盐每吨应增加盐税84.30元,每厅增加4分钱;以中等水平贵州为例,每吨应增加盐税59元,每斤增加3分钱。恢复按全税盐征税对消费者来说微不足道,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但对国家来说,集腋成裘,收入可观。仅自贡盐1984年销售云南1.6万吨,每吨增加盐税84.30元,就可多收135万元。销售贵州10万吨,每吨增加59元,就可多收590万元。也就是说实行减税盐政策仅云、贵两省部分地区一年就减少了国家盐税收入725万元。我认为,由于远距离增加的商品流通费应由销区消费者承担,而不应采取减征盐税的办法,以求全国食盐销售价格的大体平衡,以产盐地区减少盐税收入来补贴销区消费者。事实上其他工业产品也没有因为销售地区不同以减税的办法来平衡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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