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4期 税制改革

取消税前还贷办法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作者: 王守昆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基本生设贷款和专项技术更新改造借款,允许其用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只就归还银行贷款后剩余的利润征收所得税,这就称为税前利润归还借款。因其借款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故又称为税前还贷。

这种制度是在实行财政拨款投资的条件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利改税的深入进行而实施的。这种制度对于解决财政拨款资金的不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快社会资金的周转速度,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制度也就逐渐暴露出很多弊病,具体表现在:

其一,它用税收“包揽”了企业还帐的责任。现行税制除对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外,还要征收调节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企业要用70%—80%的利润上交财政。实行税前还贷,实际上,是在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后,用国家的财政资金来还贷。因为在相当于70—80%以上的高税率的情况下用税前利润还贷,就等于是企业所借的银行贷款有70%—80%以上是用政府的财政资金来归还的。这样,不仅使企业“白得”了借款,而且诱发了企业对借款投资的欲望,最后导致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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