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6期 征收管理

加强生猪税收征管的意见

作者: 谢家麟 上一篇 下一篇

去年8月财政部下达了《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对于经营生猪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由收购者按照实际收购所支付的金额缴纳产品税,不征屠宰税,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仍继续征收屠宰税。

此项规定由于区别不同对象,分别交纳两种税,纳税人往往会钻政策的空子,逃漏税收。当务之急必须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国营食品公司主渠道的作用,认真把好“五关”(源泉控制、凭证收购、先税后宰、盖印销售、严格政策),才能真正管好生猪税收。

怎样把好“五关”?具体意见是:

一、做好猪源调查,“猪户口”,把好源泉控制关。依靠区、乡政府,统一组织食品、兽防、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力量。逐村、逐户摸清猪源,分类造册登记,在建立“猪户口”的基础上,定期检查核对,坚持凭证销号。自宰自食或出售的生猪,凭屠宰税票销号。出售活肥猪,凭卖方的“生猪收购单”销号。凡是没有销号而又已经出售的肥猪应由养猪户补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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