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7期 完善税制

完善地方税的几点浅见

作者: 田宗植 上一篇 下一篇

建国以来,根据前政务院1950年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而先后开征的地方税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交易税、利息所得税和印花税。在执行中,特种消费行为税在1953年税制修正时改征文化娱乐税;交易税改为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于1959年停征;印花税于1958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1962年为适应开放集市贸易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又开征了集市交易税。至1977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税收管理体制》中明确: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的减税、免税、变更税率、税额或停征均由省、市、自治区掌握审批,至此,全国必须继续统一征收的地方税税种,只有屠宰税一种。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时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4个地方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在未经正式颁发以前,除了个别地区在1983年已经试行开征的以外,各地都不得开征。1985年,经国务院公布,城市维护建设税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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