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7期 完善税制

税收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 预算外资金进行调节的探讨

作者: 陈守明 上一篇 下一篇

属于财政资金性质的预算外资金,它所包括的内容究竟有哪一些?不少同志往往把以下四方面的内容都圈在一起,视为财政资金,列入预算外管理,即:(1)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含按财政体制规定所提取的超计划留成收入);(2)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4)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等。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这是不科学的。由于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统收统支,使人们往往自然地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都视为财政资金,比如国营企业的折旧基金就是如此。另外,在统收统支下,国营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企业再生产资金(生产发展、更新改造、新产品试制等)再由财政拨给,这就把本来应当属于国家资金的企业再生产资金人为地变成了财政资金。其实,财政预算外资金只应包括上述(1)、(2)两项,至于第(4)项,只是各地方、各部门取得预算内收入的一种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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