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7期 征收管理

改进社会福利企业征免税办法更好地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作者: 戴自强 李林根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我们对南昌市部分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作了一些调查。现结合调查情况谈谈我们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看法。

一、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给予减免税照顾,促进了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为了支持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1984年10月财政部规定,对以安置盲、聋、哑、残人员为主的福利生产单位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这个规定执行一年多来,对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支持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财政部规定下达后不久,南昌市民政工业公司所属10户企业,于1984年12月新安置残疾人员303人就业,残疾人员就业数由原653人增加到956人,增长率达46.4%。南昌市1984年10月1日前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企业只有19户,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50%之间的福利企业有5户;到1984年底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企业增加到40户,45户企业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2,042人;到1985年9月底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企业又增加到54户,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50%之间的企业减为2户,56户企业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2,386人。由此可见,不论是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还是安置残疾人员在一定比例之上的户数都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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