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7期 税史讲座

建国以来税史讲座

——第七讲:现行税种的政策精神(下)

作者: 王平武 上一篇 下一篇

(三)所得税类

我国的所得税,建国初期是属于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从1958年改革税制,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以后,工商所得税便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未重新立法,仍然沿用工商业税中有关所得税的法规,不分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一律按照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这次调整工商所得税税负的原则是:个体经济要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要稍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之间的负担要大体平衡,并根据不同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分别制定税率。对个体经济仍按全额累进办法征收,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办法,最低一级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为62%,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的,除适用最高一级税率以外,还要分别加征1成至4成。执行这个办法以后,个体经济的平均负担由20%左右,提高到50%左右。加成以后,最高的负担率可达86.8%,使他们在交纳所得税后,每月留下的收入一般不超过合作组织成员的收入水平。集体经济实行超额累进税制,按不同经营类型分别制定税率。对手工业合作社,由原来的二十一级全额累进办法,改为八级超额累进办法,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税率55%。交通运输合作社,也采用上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支持他们更新设备,增加运输能力,可以减征20%—30%的税款。对合作商店,则改为九级超额累进办法,最低一级税率7%,最高一级税率60%;所得额大的还可以按应征税额加征1成至4成。供销合作社继续执行39%的比例税率。按照当时的纳税资料测算,调整所得税负担以后,手工业合作社的所得税负担,仍然维持在38%左右,总的水平基本上没有变动。合作商店的所得税平均负担,由40%左右提高到45%左右。交通运输合作社的所得税平均负担,也由29%左右提高到32%左右。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