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7期 争鸣

再论税负转嫁及其前提

——兼答黎家庆同志

作者: 刘佐 上一篇 下一篇

本刊1986年第4期刊登了黎家庆同志的文章,对我于1985年本刊第6期上发表的《对税负转嫁及其前提的一点看法》一文,提出了意见,现在我对这个问题再谈谈一些新的认识,兼答黎家庆同志。

我在《前提》一文中曾谈到,在商品的价格不高于其价值的情况下不会发生税负转嫁问题,因为这时生产者只能用自己创造的一部分盈利去支付税金;但当价格高于价值的时候,情况就不同了,因为这时生产者可以用其所获得的超额盈利去补偿自己因纳税而减少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利润,即税负被转嫁给他人承担了。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一个简单的例子:设甲商品的价值构成为40c+40v+20m=100元,售价也定为100元,产品税税率为10%,所得税率为50%,共需纳税15元(其中产品税10元,所得税5元),生产者可得纯利5元。设其他条件不变,只有将该商品的售价提高到140元。这时,该商品的实际盈利为60元(其中△m为40元),共需纳税37元(其中产品税14元,所得税23元),比原税负增加了22元。从表面上看,税负是大大地加重了;但从实际上看,生产者所获得的纯利已达23元。这就是说,该生产者除了将其原有税负全部转嫁给了其产品的购买者之外,还从后者那里获得了3元的超额利润;他所交纳的37元税款,只是其超额盈利中的一部分,并非来源于他自己所创造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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