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8期 征收管理

银行扣款的规定应坚决执行

作者: 胡培武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银行扣缴入库,这个做法简称银行扣款。在执行中,多数银行和税务部门配合较好,但也有少数地方存在一些问题,使已经实现的财政收入难以入库,严重地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聚财的顺利进行。期待解决“扣款难”问题,是广大税务干部的迫切要求。对于这个问题,意见如下:

一、税收的“三性”决定了“扣款”的必要性。税收属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就是说,纳税人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的比例纳税,一般不受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在我国,一般纳税人都能自觉地照章纳税,但是,个别的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偷漏拖欠税款的情况还时常发生,有的借口“没有上级指示”,而拒绝纳税,有的借口“资金周转困难”,有意拖欠,将应该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留作企业周转使用。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妨碍了国家聚财的顺利进行,影响着“四化”建设大业。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应收的税款纳入国库,对逾期不交和偷漏税的单位,在催缴无效时,必须通知开户银行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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