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8期 征收管理

谈谈起征点与免征额

作者: 程永昌 上一篇 下一篇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制要素中减免税所涉及的两个概念,两者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在一些教材、文章中经常出现误把免征额说成起征点的情况,结果,以讹传讹,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对实际执行很为不利。如有的教材认为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一律实行定额扣除……实际上起了起征点的作用。”有的文章在谈到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时说:“目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太高”要“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等等。

那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的八百元到底是起征点还是免征额妮?从两个概念的实际含义分析,趄征点是对征税对象规定一个数额作为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要对征税对象全部数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对征税对象规定一个免于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在免征额以下的不征税,超过免征额的只对超出部分征税。可见,起征点与免征额虽然都是税法规定的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或其他数额、数量,以下简称收入)不满起征点或不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两者是一样的,但是,纳税人的收入达到起征点与超过免征额时就明显不同了。前者是对全部收入征税,后者只对超过的收入征税,其税收负担前者大于后者。因此说,起征点与免征额是有区别的。这个区别对纳税人的影响很大。我国1980年9月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就超过八百元的部分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按此规定,任何在我国境内工作的个人,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八百元以下者不纳税,八百元以上者只就超过八百元的收入纳税,体现了国家对所有劳动者的税收照顾。这种做法既慎重考虑了我国职工群众收入水平的实际情况,又与各国通行的扣除办法大体一致。很明显,这是采取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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