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8期 征收管理

谈批发代扣所得税

作者: 魏林森 上一篇 下一篇

从198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体商贩实行由批发部门找扣代缴零售环节工商税(现营业税),把零售环节对流转额的征税改在批发环节征收。这对于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偷税漏税,平衡各种商业企业的税收负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个体商贩逐年增加,绝大多数无帐,批发扣税发票不能及时甚至无法传递,对个体商贩所得税的征收,仍然只能采取“定期定额”和“查实征收”的征管办法。定额不准,查实无据,加之税务部门人少管不过来,偷漏所得税的情况比较严重。在基本上解决了营业税税负不平的矛盾后,所得税税负不平的矛盾显得越来越突出。要解决这个矛盾,最根本的是要求个体商贩建帐,如实反映盈亏,但个体商贩的建帐,受各种因素影响。在个体商贩尚未普遍建帐前,应通过批发代扣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方法,达到促使个体商贩建帐,堵塞漏洞,平衡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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