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8期 源远流长话赋税

两汉时期赋税体系的构成

作者: 徐世钜 上一篇 下一篇

两汉时期,不论是农业税、工商各税,以至人头、财产等税,品目较多,组成了各自的体系。大致而言,其构成内容,可分列如下:

第一,以土地收益为征收对象的土地农业税系统。它分为:

(1)田租,名为租,实是税。商鞅变法后,租属地主,税属国家。两汉初期,对农业采取轻税政策,按土地总收益的征收税率由1/10减为1/15至1/30。各代税率有所变动,大体不出这三个税率。减轻田租实际上受益的是地主和自耕农,伯农则仍向地主交纳地租5/10以上。田税收入总数无史料可稽,以汉时晁错所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汉书·食货志》),如按汉平帝元始二年全国垦田820余万顷(《文献通考》卷二)计算,收入是可观的。但两汉时期政府财政收入大宗不在地税,而以公田、屯田、口赋及盐铁算缗等为主要来源,其中商税处于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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