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6年 第8期 税史讲座

建国以来税史讲座

——第八讲:税收管理工作曲折发展的历程

作者: 王平武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如同税收制度的演变一样,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30多年来,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奠基和健全阶段。从建国开始到1957年,这个时期,税收不仅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一个重要工具,党和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税收工作。1950年1月经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颁布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定》,要求从中央、大区到省、专、县各级都要建立统一的税务机关,并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均受中央财政部之领导”。在执行税收政策上,同级政府与上级税务局意见发生抵触时,要执行上级局的决定,赋予了税务部门在执法上的权威。1950年3月,中共中央在发出《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责成各级党委务必立即从全国每一市、县党委中各抽一个现任部长职务的干部,担任各该市、县的税务工作”,“宁使其他各部缺少一个部长,而不要让税收机关成为一个弱的工作机关”。在中央和各级党政的重视下,迅速建立和健全了各级税务机构,并从其他岗位上,调来了很多坚强的干部,充实税务部门,使加强税收管理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这个时期,在税收政策的管理上,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掌握在中央,主要税种的减税、免税,也大多规定由中央批准。税务部门在对私斗争中,逐步建立和健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主要税种、重点行业和产品,都根据其特点,规定了从源泉控制到流通各个环节的稽征管理办法。在加强税务部门专业管理的同时,各地还建立了职工护税组织和有资本家参加的“协商办税”组织,发动店员职工和进步的工商业者参加税收管理,积累了一套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经验。当时对国营企业的税收管理也是相当严格的,几乎每年都要开展纳税检查和自查补报工作。为了严肃国家税收法纪,克服某些企业主管部门不重视税收的偏向,1955年国务院曾专门发出文件,明确“凡有关税法的具体规定和解释,都应由财政、税务部门办理,企业部门如有意见,亦应当先依税法的规定纳税,然后将意见上报,不得借口‘没有上级指示’即拒绝纳税,主管企业部门不应自行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指示,并应注意教育所属干部遵照国家税法规定办事。”这就支持了税务部门秉公执法,实行“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保证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大家把这个时期称之为税收工作的“黄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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