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收大检查

积极督促 执行税法

作者: (国务院税收 财务 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供稿) 上一篇 下一篇

武汉钢铁公司于1984年以联营名义向外取得钢材法定价格以外的“加价”收入2,071万元,未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直接收进生产发展基金户。武汉市青山税务分局1985年4月份通知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共1,100多万元。公司认为这是企业留利的转移和返还,是进行技术改造需要的资金;全国其他钢铁公司也有用此类方法筹集资金的。长期争论,没有结果。

湖北省大检查工作组与武汉市税务、财政、审计各局以及青山税务分局领导同志一起,同该公司党委书记、经理、总会计师等座谈,学习有关税法,明确了:(一)上述情况应当缴税;(二)技术改造资金应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不能因此否定纳税义务。以后,在省大检查办公室催促下,该公司于10月18日,补缴了全部欠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