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提取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1985年10月31日 (85)财税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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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分金库,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分金库,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分金库:

为了加强烧油特别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提取手续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按照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凡由供油单位负责对纳税单位代收代交税款,按时办理纳税手续,报送有关资料的,均可按照本办法提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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