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中旅总社和所属社、店用贷款新建、改扩建企业有关征税问题的复函
1985年10月31日 (85)财税字第306号
上一篇 下一篇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办(85)侨行字第77号关于中旅总社所属社、店贷款新建、改扩建企业纳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旅总社及其所属社、店用建设银行贷款的新建企业,营业后所实现的利润,在还款期间除给企业核定的留利外,全部用于归还贷款。贷款还清后,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中旅总社及其所属社、店用建设银行贷款进行改建、扩建的企业,应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还贷后的余利,照率交纳所得税。
三、中旅总社及其所属社、店用贷款进行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投产营业后的营业收入照章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