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等收入如何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5年11月5日 (85)财税字第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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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国发(1985)94号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后,有些地区要求明确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和附加库区移民扶助金以及收取的工程维护管理费,如何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水费收入中,由水利部门商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部分,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余水费收入仍应按规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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