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财政部门提取的财政超收分成资金是否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请示的批复

1985年9月9日 (85)财税特字第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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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85)青税综字第347号《关于对财政部门提取的财政超收分成资金是否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了解,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提取的财政超收分成收入,是纳入年度预算,作为财政预算内机动财力安排使用的,不属于征集能源基金的范围,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