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公路部门收取的渡口过渡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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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你部财务会计局(85)财公字第172号函悉。关于要求对公路部门收取的车辆过渡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公路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我局曾以(84)财税一字第225号通知明确不征营业税。

二、公路部门收取的渡口过渡费,凡按一九七九(79)交公路字1745号、(79)财企字494号、(79)银会字83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征收管理的,可视为养路费的一部分,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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