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2期 地方税笔谈

开征三种地方税是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步骤

作者: 李永贵 上一篇 下一篇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是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三个地方税种(以下简称“三税”)。“三税”的出台和开征,是税收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开征“三税”,是改革和形势发展的需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时,正是我国进行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年,为了使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方案得以顺利推行,慎重初战,确定将“三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改革方案执行两年以来,总的看情况是好的,取得了公认的显著效果。初战的成功,就为这项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经验,打下了基础。尤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开征“三税”提出了新的要求。在1985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必须改革和完善财政税收体制”,“要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同时明确划分中央、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做好财政的分级管理。”沿着这个改革方向,搞好税收制度建设,就能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就会进一步使企业从隶属关系和条块分割中解脱出来,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努力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把微观经济搞活搞好。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开征新税,不仅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处理得会更好;也使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发挥得更充分、更有效,更有利于用经济手段、经济立法对微观经济进行宏观控制和计划引导,促进国民经济顺利而健康地发展。显然,“三税”的出台和开征,是改革和完善工商税收制度的重要步骤,是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毫不迟疑地推进这项改革,努力认真地把它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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