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各类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留利应由企业就地交纳能源基金的通知

1985年12月7日 (85)财税特字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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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反映,因对各类企业留利征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时,应否排除其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各方理解不同,影响征收管理。要求统一征纳环节。

我们认为,企业自留利润上交主管部门,属于企业留利的分配问题。根据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并为加强源泉控管除十个集中交库部门的下属单位外,对各类企业仍应按其上交主管部门前的全部留利总额就地征缴能源交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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