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1985年11月22日 (85)财税国字第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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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同志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的指示精神,现对进一步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收计划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编制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收计划,掌握收入进度,分析超短收原因,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第二步利改税办法的一项重大措施。

(一)要保持计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遇有价格调整、税率变动或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影响税源较大,需要调整财政预算时,可相应调整所得税计划,省一级税务部门(包括计划单列市)在下达的所得税总计划内,需要在中央和地方企业之间进行调整时,必须报经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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