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3期 读者·作者·编者

答读者问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上一篇 下一篇

问:我厂是一个电镀加工厂,以黑铁管镀成镀锌管。收取加工费。1984年以来,我们采取了为供需双方搭桥牵线。代为加工的经营办法,即:根据买方需要,由买方将货款汇来,我厂代其购买,加工成镀锌管,只收取加工费。我厂能否申请缴纳增值税?(江西省九江市装卸运输公司财务科)

答:我国的增值税目前还在推行阶段,只是有选择地在部分行业和产品实施。你厂的电镀加工,不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能按增值税纳税。《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季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的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作为自制产品缴纳产品税。”因此,你厂应按此规定缴纳产品税,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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