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大检查中清理空前绝后的偷、漏、欠税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85年12月26日 (85)财税国字第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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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5)税办(2)字第25号文收悉。对于税收、财务大检查中查出利润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于查出的本年度的利润,仍应按会计制度正常的手续处理,调整有关帐目,列入当年收益;对于查出的以前年度的利润,可做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构成本年度利润总额的一部分,补交以前年度的偷、漏、欠税,可在当年税金科目列支,不再调整以前年度决算。无论是查增本年度的利润,还是查增以前年度的利润,均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财务大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即:对于企业在大检查中自查出的利润,除了交纳所得税、调节税外,企业可以留利或分成;对于被查出的利润,按规定要全部上交财政,其中实行利改税的企业,要首先补交所得税,其余部分全部以调节税形式上交财政,所得税后利润全留的企业及小型企业,则将补交所得税后的余额,全部以利润的形式上交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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