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4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资源税的实行情况和完善意见(一)

作者: 郭宏德 扬益民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了一个新税种——资源税。开征这个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有利于正确反映开发单位的劳动成果,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一、资源税法简介

1.征税范围。由于资源税在我国是个新税种,对确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尚缺乏经验,目前仅限于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的企业试行,开采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的企业则暂缓征收。具体讲: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原料炼制的原油;天然气,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包括原煤和以自产原煤直接生产的洗煤和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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