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伪造凭证隐瞒销售逃税案例三则

作者: 张柏桥 上一篇 下一篇

过去我们在检查企业税收财务时,只偏重于查财务帐表,看税率是否有差错、纳税基数对否、成本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划分清楚等等,忽视了对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审核与检查,使企业逃了税。现例举偷漏税案例,引以为戒。

(一)

三者县林业局林工商公司1984年经营原木、家俱棺木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上反映的销售收入为270,372元,销售利润120,597元,代社队销售收入607,829元,代社队销售利润204,791元、经检查核实1984年的单据原始凭证才发现,该企业并没有代任何社队销售而是年终财务决算和平时做帐时,有意将销售收入中各区林业站代购数剔出607,829元,列为代社队销售,企图把纳税环节转向社队,逃避纳税197.828元。该企业1984年实现销售收入应为878,201元,应交纳产品税和营业税74.807元,已交12,231元,漏交62,576元,占应交数的83.65%。实现销售利润388,093元,应交所得税205,657元,已交71.685元,漏交133,872元,占应交数的65.1%如果这607,829元真是代社队销售取得的收入,那原木、家具、棺木等产品税应该由林工商公司分别按10%和5%的税率代扣代交。如果是已税产品的代销,所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税率10%交纳营业税。即不属于代销业务,又是统一核算的自营业务,应按规定补交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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