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月8日 (85)财税字第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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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这项措施对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产品更新换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出现了减免税范围过宽,时间过长等问题。一些不符合新产品条件的产品,也借新产品之名而减税免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税收对新产品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并影响了财政收入。为了正确发挥税收扶持技术进步的作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新产品减税免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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