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86年2月25日 (86)财税字第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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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科研体制的改革,我部已在一九八四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规定,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一九八五年三月,中共中央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近期一律免税。”为了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除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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