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18日 (86)财税外字第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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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去年十二月,总局在湖南省湘潭市召开了全国对外税收专业会议、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在签证有效期间多次出入境,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在签证有效期间,应全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照顾少数外籍人员在华实际居住天数很少的情况,对其在华实际停留天数占其护照签证有效期的(包括入境后经批准延长的有效期)三分之一以上的,应自第一次入境之日起,至最后一次离境之日止,按月计算征税,对其在华实际停留天数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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