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6日 (86)财税字第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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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利改税第二步实行后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第315号及财政部(81)财税字第3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对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得利润,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免税期满或补偿期满后,不论所签合同是否终止或新签合同,企业所得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纯收入,应恢复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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