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

1986年2月4日 (86)财税字第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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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现将《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布置执行。

一、对于用本企业自产的属于统一减税范围的纯绵纱连续生产的棉坯布,暂时给以减税照顾。减税数额,根据自制纯棉纱的移送使用数量和统一规定的纯棉纱的减税范围与减税幅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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